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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2529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友、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众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78号未来公馆第1幢B单元21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众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益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盛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