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3043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健。
被告:北京维纳塔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6层618-4。
法定代表人:刘正阳。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维纳塔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