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

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5418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营业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90号金马大厦兆祥座4层G座。
负责人:马华,经理。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欣
书 记 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