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5419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众安宏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裕环路22号701户。
法定代表人:张照,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众安宏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欣
书 记 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