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5845号
原告:上海勃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469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勃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上海勃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0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