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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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3259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员工。
被告:***,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了***诉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3)浙0102民诉前调2964号】,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立案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