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1民初1987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鸿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村名士1号第3号、4号公寓式办公楼3号楼7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鸿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