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1108号
原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NOH81K。
法定代表人:余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飞,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振鑫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办事处云岭东路麒龙新天地8、9、10号楼1层9号,实际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商务楼D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GHM5G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振鑫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陶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