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中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振鑫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338号
原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
法定代表人余坤。
被告贵州振鑫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办事处云岭东路麒龙新天地**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振鑫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贵州振鑫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退换购车款11333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2000元,合计1435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红梅
书记员张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