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民初97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锋(特别授权),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杨(一般授权),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黄果树大街天晟国际商贸城C区10栋2层5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NOH81K。
法定代表人:陈孝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林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