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顺合石材有限公司、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4民初1081号之一
原告:***顺合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县麻栗镇豆豉店村委会落水洞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林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兵,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县莱溪小区周邦跃处租房。
负责人:高飞,经理。
被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黄果树大街天晟国际商贸城********铺。
法定代表人:陈孝发,董事长。
原告***顺合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贵州中建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顺合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县顺合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顺合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4.00元,减半收取2617.00元,由***顺合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晏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