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典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经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704民1945号
原告:鄂州经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鄂州市文星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定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鄂州经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经典装饰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谢定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初,***受托从鄂州市广电局结算机房建设工程款,借款工程款中包括应付给原告装修工程款40,000.00元。2018年4月12日,***因无法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向原告出具天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40,000.00元及利息5,600.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经典装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客观真实,与本案具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4月12日,***经与原告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欠原告装修工程款4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40,000.00元及利息5,600.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0,000.00元属实,被告未支付所欠款项对本案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州经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7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