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惠广电业服务有限公司

惠东县惠广实业公司与惠东县白花镇惠通百货商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3民辖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白花镇惠通百货商店,住所地:惠东县百花镇新平大道3126号。
经营者:丘美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县惠广实业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方。
上诉人惠东县白花镇惠通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惠东县惠广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3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惠东县白花镇惠通百货商店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经营者丘美金没有在惠东县城居住,而是在惠城区江北三新新村居住,为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惠东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租赁物位于惠东县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有约定管辖的条款,因此租赁物所在地的惠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    敏
审 判 员 徐  火  传
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