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449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邢亚涛,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闫敏,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杨凌霖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杨凌霖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亚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瑾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