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03民初1015号
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88120612D。
法定代表人:康乃社,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芳,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杨凌霖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神农路**号创业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77829729D。
法定代表人:李保宏,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号B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88732。
法定代表人:李延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英,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杨凌霖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范雪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