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3719号
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灌婴路1号总部经济大楼东塔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1014666516E。
法定代表人:温晓云,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亮、罗宗慧,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36645N。
法定代表人:肖诗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祥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赣州鑫业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北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1243538X0。
法定代表人:何奕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赣州煜鑫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业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6702864XJ。
法定代表人:何奕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开光,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鑫业工艺有限公司、赣州煜鑫工艺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原因原告未能前往参与开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撤回对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鑫业工艺有限公司、赣州煜鑫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0元,退回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 判 员  肖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译铃
代理书记员  尹国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