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3民初98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宏伟(**儿子),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若晨,赣州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徐金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仓山路(房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953DT6P。
法定代表人:施小平。
被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36645N。
法定代表人:肖诗鹏。
原告**与被告***、徐金花、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4元,减半收取计13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尹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