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2379号
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3664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技术员,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城壹城科技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兴隆花园C区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848CC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城壹城科技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