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2民初7992号 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3664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08元(减半收取6454元),由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