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源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37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安久。
被执行人:山西宏源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财元。
关于申请人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源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宏源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秀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