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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881执383号
本院在执行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红军
法官助理 荆鑫泽 书 记 员 郭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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