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晋0881民初1935号
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10台电梯的安装工作,并经运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取证合格,被告亦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费27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告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乙方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二、2、安装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永济成馨园开元壹号地块五、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工程款总金额为(RMB)(大写)叁拾万贰仟元整。2、付款方式: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即可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并接货,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50%,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整;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取证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50%,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整;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条款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此工程款含税。”。2019年8月26日,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竣工移交证明书,将运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的10台电梯移交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另,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称,除由另一个公司浙江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25000元外,剩余款项均未支付。
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款27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5元,由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