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5415号 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稷山县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稷山县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