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物业公司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太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1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中铁六局太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并不涉及物权纠纷,不能以此认定本案性质。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真实有效,本案应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案涉工程涉及国家铁路既有线,为涉铁工程,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根据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3.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属于京张铁路区段,又认定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建设,互相矛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北京博创公司与中铁六局太原公司签订的《景观绿化协议》约定由北京博创公司对北京市昌平区京张铁路xxx区段进行绿化工作,并约定“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解决”,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并不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中铁六局太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