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民初3718号
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世纪新村1号楼102、202室
法定代表人:连东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共,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博,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