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民初4086号
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世纪新村1号楼102、202室
法定代表人:连东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共,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博,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鹏举,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高鹏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丹东市合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白洪梅
人民陪审员  王淑英
人民陪审员  齐帮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