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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吉康农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81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康农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碧。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赵毅,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52岁,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康农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6)川0181执13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7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院(2016)川0181执1395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77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本院(2016)川0181执1395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77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13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继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岳崇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