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黄振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5民初38451号
原告: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7号21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姚继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振辉,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原告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黄振辉(以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51万元及利息2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和被告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对被告投资的“粤盛酒家项目”进行室内外装修,工程造价90万元。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期间有工程增项,双方确认增项金额为24万元。被告累计付款61万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我公司,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南粤酒家室内外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90万元。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总价款30%的首期工程款二十七万元。总工程量完成一半以上并通过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总价款50%的第二期工程价款二十五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结清工程款20%的第三期工程款十八万元。2015年11月28日,被告在《粤盛酒家装修工程增项预算单》上签字,确认增项金额为24万元。
原告表示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但是被告仅支付了61万元的工程款。被告投资的酒店经营了三个月就倒闭了,酒店在2016年春节之前就不再营业,经营酒店的房屋也被业主收回,被告也不知去向。就此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照片。
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未出庭就工程完工情况及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进行举证,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1万元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合情合理,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数额也比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振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五十一万元;
二、被告黄振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利息损失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振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娜
代理审判员  袁书亮
代理审判员  梁 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