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4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7号21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姚继跃,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港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工程款尤其是增项款认定错误。涉案的装修工程根本就不存在增项,申请人与港亚公司从来就没有协商过进行增项的事情,港亚公司从来就没有实施过增项工程。双方对于工程款的确定、工程量的增减、设计变更的程序和步骤都做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港亚公司仅以短信聊天记录主张增加项目款,不管从证据还是法律上讲都不成立。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错误,所谓增项工程根本就缺乏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港亚公司与***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港亚公司依约完成装修工程,***应按约定支付装修款项。关于本案中争议的是否存在增项工程款的问题。港亚公司提供图纸、报价单、往来短信记录等对增项情况予以佐证,***虽不认可存在增项,但从港亚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港亚公司向***催要工程款的信息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价款的数额和增项工程价款的数额,***给港亚公司的回复信息中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并未提出异议,只是说明没钱、再过段时间等。综合全案证据,原审判决对港亚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建玲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彭红运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