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69320号
原告: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7号21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姚继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丽洁,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财务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枫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装修“马世娃拉面吕家营店”项目合同余款112800元、增加项目工程款94180元、拖欠期间的利息98660元及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25日签订“马世娃拉面吕家营店”装修合同,完工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生意不好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合同余款及增项工程款。2017年3月底开始至今,原告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找熟人联系被告,被告均不回应,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14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有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西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据此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争议应当提交位于西城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有合同项下的争议若协商或调解不成提交西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实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仲裁机构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有效,原告应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此次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港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洋
书记员 马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