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03民初2655号
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洪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冰,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
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党国文
书 记 员 白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