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雨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2669号
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阳洼窑村。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伟耀
书 记 员   王琼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