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03民初2668号
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阳洼窑村。
法定代表人:柳洪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冰,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
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款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朝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玉莲
书 记 员 马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