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2724号
原告: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兰州***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1幢2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067247809W。
法定代表人:柳洪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巍,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
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620元(以3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欠付之日起算,暂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合计3462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达成材料购销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所需的防水材料,双方进行了结算,截止2017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211767.5元货款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被告的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白银市靖远县,故本案应移送至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无明确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榆中县,根据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及其本人陈述可知,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甘肃省靖远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33元,退还原告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继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金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