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所住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阳洼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067247809W。
法定代表人柳洪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9月1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个体从业人员,住金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 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