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7047号
原告:创兆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三楼30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兆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兆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兆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兆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创兆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飞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