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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177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 被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843P。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创兆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三楼3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96881930C。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兆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