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大冯修理厂与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2814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大**理厂。
负责人:冯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锡林浩特市大**理厂与被告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大**理厂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大**理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大**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大**理厂负担。
审判员 丽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呼和苏勒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