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绵民终字第1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市益通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
法定代表人罗永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汤正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汤有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有喜,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段绪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泸州市益通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汤正玻璃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汤有喜、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益通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市益通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泸州市益通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春梅
审判员 刘立冬
审判员 汤 显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