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6民初2031号
原告:庆元县国大奕斌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89660371C,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横城南路交叉国大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必聪,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奕斌,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元县国大奕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元县国大奕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国大奕斌电器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国大奕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原告庆元县国大奕斌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进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