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625执6号
申请执行人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锦、陈海美,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伟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伟光,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曾惠芳,女,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何伟光、曾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625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被告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何伟光、曾惠芳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201万元及利息。但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提被执行人在东源县新丰江库区移民工作局的工程款120万元,已支付给申请人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剩余款,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提取被执行人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东源县新丰江库区移民工作局的工程款,直至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1625执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放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邓 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