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市事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事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永福路北安置区南一排西三栋1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X1K5X6U。 被执行人: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永福路北永华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2549591X6。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事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6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河源市事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事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15元、申请执行费203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