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02民初131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工资30000元以及2021年1月份工资2781元,合计3278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工程队员工岗位,月工资为3100元,每周正常工资40小时,双方签订了返聘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双方劳务合同签订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无误的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21年1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32781元。 被告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东源县返聘合同》,约定:1、被告返聘原告从事工程部工作,每周正常工作40小时,协议期限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等等。双方未在返聘合同中对劳务工资进行约定。 原告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入职被告处为被告提供工作,原告诉称被告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未按约向原告发放工资,遂诉请被告支付其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工资。 根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工资明细》,原告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合计30000元,未发工资合计30000元;原告2021年1月的工资为2781.4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东源县返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被告自2020年1月份开始未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截至2021年1月31日,共拖欠原告劳务工资合计32781.40元(30000元+2781.40元),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32781.40元,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278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9元,由被告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19元,本案生效后,本院退还619元。被告应在本案生效后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缴纳619元,逾期缴纳的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