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鹏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鹏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塘尾小区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122403956。 法定代表人曾如强 被执行人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区永福路北永华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2549591X6。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62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广东全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鹏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派员到银行、工商、证券、车管、不动产等部门查询,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因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江建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