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光泽县医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637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铁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樱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医院,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院院长。
上列当事人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9月21日,原、被告签署《报价单》,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医疗设备的维修服务,费用75,000元。2017年10月11日,原告按约提供了维修服务,被告签署了《服务工单》对维修进行确认。但被告至今对于维修费分文未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光泽县,故本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所在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XXX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管辖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光泽县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光泽县医院负担,被告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此款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静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