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