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