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49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男,1985年出生,住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23年2月17日,原告**提出异议不同意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