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039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卢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