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039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卢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