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03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北京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1215010460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冻结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