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039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齐 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